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下同)44,5
66,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21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18,2
72元,尚應補繳18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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