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06號
TPDV,110,訴,6706,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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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
原 告 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定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周政明
周裕豐

周幸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 告 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華美公司本案代墊款債權之債權 讓與證明文件,並應提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段0 號5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 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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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