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54號
TPDV,110,家繼訴,54,202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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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王鵬飛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張俊英

特別代理人 王玉鳳
被 告 王台
王玉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3關於「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應分別更正為「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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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