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352號
TPDV,110,勞訴,352,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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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技佳牙體技術所

法定代理人 江孟騰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彥良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11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5,875,168元(本訴3,574,586元+反訴2,300,5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8,8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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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