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219號
TPDV,110,勞訴,219,2022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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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原 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男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所
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補充如附件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工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標的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補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聲請者亦準用,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3項、第394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宣示之判決,就假執行部分 脫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394條、第233條第3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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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