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219號
TPDV,110,勞訴,219,202211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原 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男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