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礦業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38號
TPDV,109,重訴,938,202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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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原 告 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良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請求礦業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王力於追加起訴後111年10月5日死亡,有相驗屍體證 明書在卷足憑,依上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提出被告王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及 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被告王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王力部分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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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