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瑜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輝鵬、王永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19,077元(計算式:45.6745坪×131,782元/坪=6,
019,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897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