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35號
TPDV,109,重家繼訴,35,2022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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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曉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法平
羅法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 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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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