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35號
TPDV,109,重家繼訴,35,2022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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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羅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法平、羅法正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076萬2391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萬41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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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