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075萬4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8032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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