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榮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吳榮哲
視同被上訴人 楊秀新
吳榮佑
吳榮鑫
吳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一一一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 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條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計算上訴利益準用之,同法 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892元(詳 如附表所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 條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5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買賣查詢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46,187元,以系爭房地房屋面積124.22平方公尺核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30,581,349元(計算式:246,187元×124.22㎡=30,581,3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榮哲之應繼分為1/6,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6,892元(計算式:30,581,349元×1/6=5,096,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