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煜展
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被 告 汪曉葳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李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