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7年度,5408號
TPDV,107,司消債核,5408,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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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卓英雄」之記載,應更正為「卓英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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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