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彥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彥香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 訴(案列:110年度偵字第31787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