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953號
TPDM,111,訴,953,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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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彥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彥香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 訴(案列:110年度偵字第31787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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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