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47號
TPDM,111,訴,747,202211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2號
111年度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于萱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律師
陳寧馨律師
林哲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155
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68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