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蔡宗仁
被 告 楊智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
6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智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原告蔡宗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其餘被 告陳學弘、陳若槿、陳冠儒,業與原告於本院達成調解(見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7號卷二第197頁、見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621號卷一第219頁),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其餘被告蔡緯學,另由本院111年訴字第577號 案件審理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