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559號
TPDM,111,簡,2559,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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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明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即臺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6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景明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景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其仍不思正道取財,於便利商店 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顯不尊重他人 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並考量被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困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已經被告飲用完畢,此據被 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5頁),是附表所示之物均 為被告本案竊盜犯罪之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財物名稱 價值(新臺幣) 1 蘇格登12年威士忌1瓶 1380元 2 百富12年威士忌1瓶 1650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721號
  被   告 鄭景明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臺北○○○○○○○○○)
            現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2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景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6月21日下午1時54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新貿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之蘇 格登12年威士忌、百富12年威士忌各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3 ,030元),得手後未經結帳而欲逕行離去。嗣該店店長鄭淑 芬發覺商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鄭淑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景明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鄭淑芬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暨被告離去



路線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3張、被告另案為警查獲時所拍 攝之特徵照片4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上 開所竊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品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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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