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暐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暐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