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2871號
TPDM,111,審附民,2871,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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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871號
原 告 陳凱琪

被 告 蔡銘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
二、經查,被告蔡銘哲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1 月14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言詞辯論終結,閉庭時間為當日 下午4時42分,有審判系統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簡式審判筆 錄可佐,原告迄同日下午5時13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及時間 戳章可證,依前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法 未合,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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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