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2626號
TPDM,111,審附民,2626,202211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26號
原 告 許雅伶
被 告 劉承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208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