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匯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匯豐因妨害名譽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2月6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