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2167號
TPDM,111,審簡,2167,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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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庠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373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
1年度審易字第1869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庠宏轉讓大麻種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陳庠 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24至25頁)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陳庠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之轉 讓大麻種子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良好。其明知大麻種子並 非得任意持有、轉讓之違禁物,猶將大麻種子無償轉讓他人 ,助長毒品之蔓延,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參以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汽車包膜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7、8萬元、未婚、無扶 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26頁),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轉讓大麻種子數量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732號
  被   告 陳庠宏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庠宏明知大麻種子為毒品危害管制條例列管之違禁品,依 法不得轉讓,於民國107年間取得大麻種子數十顆後,基於 轉讓大麻種子之犯意,於109年8月19日前數日,前往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10樓之19友人莫凱崴居處內,無償轉讓大 麻種子10至20顆與莫凱崴(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業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4019號起訴)。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庠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莫凱崴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轉讓大麻種子之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張晏菻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轉讓大麻種子之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之轉讓大 麻種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鋐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亭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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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