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4號
原 告 徐張素玉
余建宏
余佳勵
被 告 郭若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65號),經
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若愚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余張素玉、余建 宏、余佳勵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 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