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4355號
KSDM,94,聲,4355,200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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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受刑人因誣告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忠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胡忠雄前因誣告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 1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11月28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5年3 月6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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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