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薇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柒捌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粉紅 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7897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 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