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89號
原 告 薛筱蕙
被 告 陳泳村
何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泳村、何畏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823號案件審理後,就原告薛筱蕙聲明被害部分判決 無罪,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