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32號
原 告 AW000H10857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被 告 侯忠孝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9年度易字第581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侯忠孝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581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此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