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輝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王怡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10164號、107年度偵字第28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楊文輝業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死亡,有被告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0164號
第28624號
被 告 楊文輝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號12樓之1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上德律師
黃文欣律師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輝係騰邦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巷0 號2樓,下稱騰邦公司;店招「數位夢天堂」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號地下1樓)之實際負責人,明知「◎PRESTIGE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業經權利人「有限會社プレステ一ジ (即PRESTIGE CO., LTD.)」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號數、指定使用之商 品或服務名稱詳如附表1所示),現仍在權利期間內,未經 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或陳列,亦 明知我國已自91年1月1日起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 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協定」(簡稱TRIPS)第9條第1項、伯恩公約第3條之規定, 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 ;日本國既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之一,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款規定,其發行之著作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 如附表2所示之成人影音影片,為「日本國非營利活動法人 知的財產振興協會(下稱IPPA)」所代表如附表2所示著作 權人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 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等情,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使用相同註冊 商標權,而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06年9月 1日前某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止,以不詳代價委由前開不 詳男子,將附表2所示著作權人對外販售正版成人影音影片 ,以不詳方法重製前開影片檔案(下稱系爭影片),交由楊 文輝在騰邦公司所架設之「Virtual Reality AV」網站(下 稱系爭網站),經由網路方式販賣,以供不特定對象上網點
選購買,並設定現場或便利商店取貨價格,分為新臺幣(下 同)150元、250元(儲存系爭影片檔案之USB隨身碟費用另 計),對外販售附表2所示之系爭影片,嗣IPPA人員發現系 爭網站販售系爭影片而下單購買,並於106年9月1日下午4時 38分許,前往上開「數位夢天堂」營業處所,現場付款取得 USB隨身碟(含儲存附表2系爭影片檔案),再先後於106年1 0月2日中午12時53分44秒許、107年1月10日中午12時44分41 秒許,在系爭網站下單購買附表2系爭影片後,復於106年10 月6日晚間6時16分、107年1月15日下午4時10分至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即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同慶店、臺北市○○區 ○○街0○0號即全家便利商店西站店付款取貨,將上開USB隨身 碟內儲存附表2系爭影片檔案實際播放,並比對正版影片, 以及圖像內容後報案,並提出前揭USB隨身碟3個供警方扣押 查緝,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株式會社WILL、有限會社プレステ一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報告及有限會社プレステ一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文輝之供述 坦承為騰邦公司實際負責人,「數位夢天堂」是招牌,有販賣系爭影片,將系爭影片裝在隨身碟寄給消費者;每部成人影片價格250元,USB隨身碟另外算錢,成人影片來源係向廠商訂購,每部利潤空間不到100元;系爭網站係以騰邦公司名義架設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羽部康裕之指訴 證明系爭影片著作權人為株式會社WILL(WILL CO., LTD.)、有限會社プレステ一ジ(PRESTIGE CO., LTD.);在系爭網站登入會員下訂付款,接到電腦可直接看系爭影片;被侵害商標為「◎PRESTIGE」, 該商標在影片封面,影片是整體性,消費者先在系爭網站看到確定才購買之事實。 3 Virtual Reality蒐證資料(含侵權圖像、盜版販售網站、影像、訂購結帳頁面【親洽取貨】、實際付款取貨畫面、盜版VR影片儲存裝置、檔案名稱、商品編號等)共1份(現場取貨) 證明IPPA人員於系爭網站購入系爭影片(每部150元),並於106年9月1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1樓即「數位夢天堂」商店現場付款取得USB隨身碟,該USB隨身碟內儲存系爭影片檔案,可直接播放觀看,且於附表2編號2影片中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4 VR AV蒐證資料(含侵權圖像、盜版販售網站、影像、訂購結帳頁面【超商取貨】、超商付款取貨照片、繳費明細單據、盜版VR影片儲存裝置、檔案名稱、商品編號等)共1份(萊爾富便利商店取貨) 證明IPPA人員於106年10月2日中午12時53分44秒向系爭網站購入系爭影片(每部250元),並於106年10月6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即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同慶店付款取得USB隨身碟,該USB隨身碟內儲存系爭影片檔案,可直接播放觀看,且於附表2編號2影片中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5 VR AV蒐證資料(含侵權圖像、盜版販售網站、影像、訂購結帳頁面【超商取貨】、超商付款取貨照片、繳費明細單據、盜版VR影片儲存裝置、檔案名稱、商品編號等)共1份(全家便利商店取貨) 證明IPPA人員於107年1月10日中午12時44分41秒向系爭網站購入系爭影片(每部250元),並於107年1月15日前往臺北市○○區○○街0○0號即全家便利商店西站店付款取得USB隨身碟,該USB隨身碟內儲存系爭影片檔案,可直接播放觀看,且於附表2編號2影片中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6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6日全管字第289號及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覆字第107031201號函文等各1份 證明IPPA人員於107年1月15日在全家便利商店西站店付款取貨之商品,寄件人為騰邦公司之事實。 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 證明IPPA公司於上開時地購得儲存系爭影片檔案之USB隨身碟3個,由告理代理人羽部康裕提出,供警方扣押在案之事實。 8 告訴代理人羽部康裕107年6月1日陳報狀1份 證明系爭影片於日本正版VR觀看方式,須至「DMM R18」官方網站申請加入會員,再登入該網站購買,購買後要下載應用程式「DMM VR Player」或APP,分別供電腦及手機觀看,否則均無法觀看,另於安裝後需使用原官方網站申請之會員帳號及密碼,通過認證才可觀看,且正版影片均未存入USB隨身碟販售予消費者之事實。 9 告訴代理人羽部康裕107年10月11日陳報狀(含光碟)1份 證明IPPA人員購入系爭影片後,僅須將USB隨身碟插入電腦,即可播放觀看,無須使用專門軟體之事實。 10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1紙 證明告訴人有限會社プレステ一ジ(PRESTIGE CO., LTD.)於106年8月16日擁有附表1所示商標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商標法第97條意圖 販賣而以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又被告與上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間,就所涉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1商標 權人之商標權,以及附表2編號2著作權人之著作權,為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著作權法之 罪。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USB隨身碟(內含系爭影片影音 著作及仿冒商標商品),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葉 芳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子 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1
商標名稱、圖樣/商標權人 扣案商品 數量 侵害之商標註冊證號數 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PRESTIGE 日商‧威望有限公司 (PRESTIGE CO., LTD.) USB隨身碟(均存有附表2所示之影音著作,即系爭影片檔案) 3個 00000000 影碟、電視影片、電影片、影音光碟、卡通片、動畫片、數位影音光碟、錄音載體
附表2
編號 系爭網站 商品編號 影音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 備註 1 00-00-0000 【VRxS1】国民的アイドル三上悠亞がウア一チゃルリアル空間であなただけにフエラチオしてあげる 株式會社WILL(WILL CO., LTD.) 1部 扣案USB隨身碟共3個(同附表1),均存有左列影音著作,即系爭影片檔案。 2 00-00-0000 【VR】「るいぽんが初めてのVRに挑戰します!」AV女優‧長谷川るいと濃密キスまみれSEX!」 有限會社プレステ一ジ(PRESTIGE CO., LTD.) 1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