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11年度,3號
TCDA,111,簡更一,3,2022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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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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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