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