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548號
TCDA,110,交,548,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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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魯俊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9月2
日本院111 年度交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
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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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