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39號
TCDV,111,除,53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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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呂金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39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嘉羚李世昌 100年11月1日 102年3月1日 4,000,000元 WG0000000 002 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嘉羚李世昌 100年8月5日 102年1月31日 4,00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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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