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33號
TCDV,111,除,53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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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朱可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 至 105-NE-0000000 1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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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