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洪依辰即義婕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維多利亞營造 有限公司 趙張淑品 三信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1年4月30日 27,471元 MA0000000 002 維多利亞營造 有限公司 趙張淑品 三信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1年6月15日 27,471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