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8號
TCDV,111,重訴,48,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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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原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鄧小貞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含當日)前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8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 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復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具狀變更原訴之 聲明第1項為被告鄧小貞應給付原告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487萬4765元(即追加請求100萬404 4元),其中1387萬721元部分自民事起訴狀翌日(即111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另追加100萬4044元部分,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四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等語(本院卷四第11~13頁)。核其所為,係屬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原告追加後,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148



7萬4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944元,扣除起訴時已 繳納之裁判費13萬4144元(本院卷一第501頁收據),應補 徵第一審裁判費8800元(計算式:14萬2944元-13萬4144元= 8800元),迄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含當日)前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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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