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黃秋雲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許文隆
黃文男
許惠津
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附表一編號4「臺中市○○區○○里○○街 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