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下員大會選舉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0號
TCDV,111,訴,950,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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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川
黃政明
政雄
黃士展
黃俊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黃鵬爵間請求確認
派下員大會選舉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款及第77條之16第1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雖記載:「上訴聲明:一、原 判決廢棄。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然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正確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 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 法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 服,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附此指 明。另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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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