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43號
TCDV,111,訴,2743,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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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劉純江即劉純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劉秉承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書狀所載之被告「劉純榮」,業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 改名為「劉純江」(見本院卷第35頁),是原告書狀所載被 告「劉純榮」雖與到庭被告「劉純江」不同,但其人格同一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訴外人劉秉承於108年1月30日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款期限自108年1月30日至1 13年1月30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9 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5%),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 機動調整,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或應按月繳納利息及屆期 清償本金,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 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依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依約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訴外人劉秉 承自111年5月3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經原告催討無效,對訴外人劉秉承及被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訴外人劉秉承未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已確定,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爰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 應與訴外人劉秉承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但表示目前無法還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 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 詢等件為證,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當庭表示同意原告 之請求,堪認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 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至被告表示目前無資力 償還等語,惟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問題,本院無從審酌。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與訴外 人劉秉承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66萬2,254元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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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