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13號
原 告 詹明航
被 告 孟祥潔
陳彥瑄
蔡宇軒
陳哲豪
張裕宗
黃永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吳孟謙
李治澄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15時2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
達部分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