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温珈瑜
被 告 林群凱
鄭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登記之不動產範圍,尚有應調查之處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