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92號
TCDV,111,訴,2192,20221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

被 告 陳稔婷


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
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110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殺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少偵字第2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少年法庭110 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法院以110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