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33號
TCDV,111,訴,1233,202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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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原 告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
被 告 陳永哲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關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9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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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