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金御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
決(111年度訴字第117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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