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66號
TCDV,111,補,246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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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6號
原 告 劉麗娟
劉育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許水彬
黃列照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8,038元(54x10527+8.83x26000=79803
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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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