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45號
TCDV,111,補,2445,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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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蔣傑宇
法定代理人 李芸安
訴訟代理人 廖啟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7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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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