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原 告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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