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3號
原 告 四季天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釗
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
被 告 方蔚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聲 明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 樓之房屋遷離」,核其請求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係基 於維持社區正常運作,及維護居住環境品質為目的,而非以 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為目的,是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受利益 ,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 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