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02號
TCDV,111,補,2402,202211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吳麗雅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瑞勲、被告尤春
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瑞勲、被告尤春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萬元,應繳裁判費4萬1,39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0,89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