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5號
原 告 鼎昱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趙漢龍
被 告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本件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萬5,414元;另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核與聲明第1項之請求具依附、牽連關係,係以
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77萬5,414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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