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84號
TCDV,111,補,2384,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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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彭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長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6,5
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1,58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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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